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况中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二十五条第七款在讨论是否可以将他人作品使用在公益活动中这件事中是最为适用的,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公务使用”行为呢?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其次,必须是因‘执行公务’需要而使用作品。换言之,国家机关因为执行公务的‘必需’而使用他人作品。例如,公安机关为了抓捕犯人而在通缉令中使用了嫌疑犯的艺术照,即使该照片是第三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也仍然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如果国家机关为了完成某项公务并不只有一种路径,那么使用他人作品就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再次,使用限于‘合理范围内’。即既不超过国家机关职能的范围,又不超过执行公务的范围,例如,政府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以‘经费不足’为借口而使用盗版软件,也不能因为‘节省开支’就不去订购报刊资料而是经常性的复印。在使用的程度上,要接受‘三部检验法’的测试,即不能因为使用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立法机关为了讨论某个问题而复制某个法学教授著作中的部分章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将其专著成千册地出版发行,就突破了‘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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