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什么样的产品适合用来申请外观专利?
由形状、图案、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就可以申请美国外观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invent)的任何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外观设计要具备以下几点:
1、 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
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2、 新颖性
如果一件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首先在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方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即国际优先权。申请人首先在美国提出一项专利申请后,可以在12个月内提出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享有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不丧失新颖性,即美国国内优先权。
3、 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外观设计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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