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出具的报告。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实质审查,仅仅通过初步审查就获得授权的,其法律稳定性比较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专利权人随意地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指控,则有可能因为专利被宣告无效而适得其反,既没有打击到竞争对手,也因此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所以专利权人可以在指控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做出正确判断,做到知己而不败。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无效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另外,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诉讼,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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