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就可以进行市场推广了吗?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种子法》规定的两项最重要的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保护,目的在于促进育种创新积极性;品种审定制度是对品种市场准入条件的规范,是行政许可的具体表现形式,目的在于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从概念上,两种制度并无必然联系,通过品种审定不代表可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同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要想进行市场推广,仍需进行品种试验,通过品种审定。然而在实践中,两种制度亦存在冲突和重合。
2、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为什么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由于品种通过审定后即可进行市场推广,为品种权人创造商业价值,很多品种权人“重审定、轻授权”。先通过品种审定,而未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会直接导致品种权人面临侵权行为时无法维权,进而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
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之一是“新颖性”,根据《种子法》,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人自行或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以及品种审定或登记未超过两年。换言之,如果品种在审定后两年内或实际销售一年内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则该品种不再具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3、品种暂时没有市场推广销售计划,为什么也应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意味着一种商业上的排他性权利,即便品种暂时没有推广销售计划,也应该及时申请品种权,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或该品种实际流入市场销售超过一年,都会导致品种不再具备授权资格,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粒商品种子走向市场需要经历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选育、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原种繁殖、种子繁殖、种子处理、包装标识、推广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可以说单品的生命周期决定了能否在市场长时间的占据最有利的竞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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